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悅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杜政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悅仱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8月27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杜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