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540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本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反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謝麗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