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 黃哲洪 被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 黃兆慶 嘗法定代理人 黃哲鍾 訴訟代理人 黃哲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3,907元(以被告財產總價值乘以原告主張所占被告會份1/800計算,而被告財產總價值依原告於100年6月7日陳報狀所載之643,125,683元計之。即643,125,683x1/800=803,9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8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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