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68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陳芊穎

訴訟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

被告 任增宏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68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民事言詞辯論意旨書狀及今日言

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被告自民國107年3月起至民國109年6月期間,對於

原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占有關係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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