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陳芊穎
訴訟代理人 黃慧敏 律師
被告 任增宏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681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11
月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趙薇莉
通譯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民事言詞辯論意旨書狀及今日言
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確認被告自民國107年3月起至民國109年6月期間,對於
原告所有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占有關係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趙薇莉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