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556號

原告 林世憬

被告 李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 林文全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文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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