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556號
原告 林世憬
被告 李文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 林文全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李文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