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上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宗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0、43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195、1256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869、203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李宗樺係於民國107年2月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玆竟遲至同年月2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康應龍法官邱顯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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