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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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家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64號上訴人 吳繡嵐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複代理人 何崇民 律師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錢景瑜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末關於「法官陳賢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盧江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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