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69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簡有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如左:
主文簡有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又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簡有偉前於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十九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十九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十九及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並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之定刑紀錄,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附表一】受刑人簡有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一二曾經合併定刑為有│編號一二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編號三四五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6月(本院100年度簡│刑6月(本院100年度簡字第49號│徒刑1年7月(本院100年度訴字││之刑│字第49號判決)│判決)│第201號判決)│├──────┼─────────────┼──────────────┼──────────────┤│犯罪日期│99年10月28日上午8時許│99年11月30日晚上11時許│99年11月29日上午7、8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99年度偵字第5703號│99年度偵字第5703號│100年毒偵字第201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簡字第49號│100年度簡字第49號│100年度訴字第201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2月18日│100年2月18日│100年6月24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簡字第49號│100年度簡字第49號│100年度訴字第201號│││號│││││判決├──┼─────────────┼──────────────┼──────────────┤││確││││││定│100年3月15日│100年3月15日│100年7月14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49號│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549號│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71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三四五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編號四五六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併定其應執行│徒刑1年7月(本院100年度訴字│徒刑1年7月(本院100年度訴字│否││之刑│第201號判決)│第201號判決)││├──────┼──────────────┼──────────────┼──────────────┤│犯罪日期│100年1月5日下午5時3分回溯26│100年1月21日下午3時許│100年1月7日下午3、4時許│││小時內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毒偵字第20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20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0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訴字第201號│100年度訴字第201號│100年度易字第289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24日│100年6月14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訴字第201號│100年度訴字第201號│100年度易字第289號│││號│││││判決├──┼──────────────┼──────────────┼──────────────┤││確││││││定│100年7月14日│100年7月14日│100年6月27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71號│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71號│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85號│└──────┴──────────────┴──────────────┴──────────────┘┌──────┬─────────────┬─────────────┬─────────────┐│編號│七│八│九│├──────┼─────────────┼─────────────┼─────────────┤│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七八九曾經合併定刑為有│編號七八九曾經合併定刑為有│編號七八九曾經合併定刑為有││併定其應執行│期徒刑7月(本院100年度簡字│期徒刑7月(本院100年度簡字│期徒刑7月(本院100年度簡字││之刑│第661號判決)│第661號判決)│第661號判決)│├──────┼─────────────┼─────────────┼─────────────┤│犯罪日期│100年2月11日晚上10時許│100年2月12日晚上10時許│100年3月13日晚上10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1503號│100年度偵字第1503號│100年度偵字第150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簡字第661號│100年度簡字第661號│100年度簡字第661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100年10月2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簡字第661號│100年度簡字第661號│100年度簡字第661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1月26日│100年11月26日│100年11月26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號│└──────┴─────────────┴─────────────┴─────────────┘┌──────┬─────────────┬─────────────┬──────────────┐│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十至十六及附表二編號三│編號十至十六及附表二編號三│編號十至十六及附表二編號三││併定其應執行│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之刑│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80號│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80號│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80號│││判決)│判決)│判決)│├──────┼─────────────┼─────────────┼──────────────┤│犯罪日期│99年12月3日上午某時許│99年12月6日上午11時許│99年12月底某日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507號│100年度偵字第507號│100年度偵字第507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680號│100年度易字第680號│100年度偵字第680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1月12日│100年11月12日│100年11月1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680號│100年度易字第680號│100年度易字第680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19日│100年12月19日│100年12月19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號│└──────┴─────────────┴─────────────┴──────────────┘┌──────┬─────────────┬─────────────┬─────────────┐│編號│十三│十四│十五│├──────┼─────────────┼─────────────┼─────────────┤│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十至十六及附表二編號三│編號十至十六及附表二編號三│編號十至十六及附表二編號三││併定其應執行│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之刑│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80號│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80號│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80號│││判決)│判決)│判決)│├──────┼─────────────┼─────────────┼─────────────┤│犯罪日期│100年1月1日晚間6時許│100年1月7日下午6時許│99年12月10日下午5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507號│100年度偵字第507號│100年度偵字第507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680號│100年度易字第680號│100年度易字第680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680號│100年度易字第680號│100年度易字第680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19日│100年12月19日│100年12月19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號│└──────┴─────────────┴─────────────┴─────────────┘┌──────┬─────────────┬──────────────┬──────────────┐│編號│十六│十七│十八│├──────┼─────────────┼──────────────┼──────────────┤│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十至十六及附表二編號三││編號十八十九曾經合併定刑為有││併定其應執行│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否│期徒刑8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之刑│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80號││737號判決)│││判決)│││├──────┼─────────────┼──────────────┼──────────────┤│犯罪日期│100年1月14日晚間7時許│100年3月9日上午9時30分許│100年1月21日晚上8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680號│100年度偵字第1587號│100年度偵緝字第136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680號│100年度簡字第744號│100年度易字第737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1月22日│100年11月25日│100年12月2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680號│100年度簡字第744號│100年度易字第737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19日│100年12月19日│101年1月17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8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33號│└──────┴─────────────┴──────────────┴──────────────┘┌──────┬─────────────┬─────────────┬──────────────┐│編號│十九│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十八十九曾經合併定刑為││││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本院100年度易││││之刑│字第737號判決)│││├──────┼─────────────┼─────────────┼──────────────┤│犯罪日期│100年1月22日凌晨零時50分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36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737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2月21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73號│││││號│││││判決├──┼─────────────┼─────────────┼──────────────┤││確││││││定│101年1月1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33號│││└──────┴─────────────┴─────────────┴──────────────┘【附表二】受刑人簡有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三及附表一編號十至十六││併定其應執行│否│否│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2年2││之刑│││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80號│││││判決)│├──────┼──────────────┼──────────────┼─────────────┤│犯罪日期│100年3月30日某時│100年5月23日18時許│100年3月23日晚間10時許│├──────┼──────────────┼──────────────┼─────────────┤│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毒偵字第388號│100年度毒偵字第512號│100年度偵字第507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404號│100年度訴字第345號│100年度易字第680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7月18日│100年8月25日│100年11月2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404號│100年度訴字第345號│100年度易字第680號│││號│││││判決├──┼──────────────┼──────────────┼─────────────┤││確││││││定│100年8月4日│100年9月13日│100年12月19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643號│宜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752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59號│└──────┴──────────────┴──────────────┴─────────────┘┌──────┬──────────────┬─────────────┬──────────────┐│編號│四│以下空白││├──────┼──────────────┼─────────────┼──────────────┤│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之刑││││├──────┼──────────────┼─────────────┼──────────────┤│犯罪日期│100年4月12日15時57分│││├──────┼──────────────┼─────────────┼──────────────┤│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3373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訴字第109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5月2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訴字第109號│││││號│││││判決├──┼──────────────┼─────────────┼──────────────┤││確││││││定│101年5月28日│││││日││││││期││││├───┴──┼──────────────┼─────────────┼──────────────┤│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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