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34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034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與衛生福利部等間其他請求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034號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衛生福利部等間其他請求及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213號(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111年度聲再字第61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6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04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第116條(下稱系爭規定三)、第273條、第278條及第283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四)、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
9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五),有違憲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
三、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一部分,查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規定三及四未為確定終局裁定一所援用,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二及五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一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四、關於確定終局裁定二部分,查就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系爭規定一及三未為確定終局裁定二所援用,聲請人自不得據此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二、四及五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上揭規定均有未合,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