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炎茂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炎茂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炎茂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炎茂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依前揭說明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罰金刑部分,因僅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有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並無多數罰金刑之宣告,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判決所宣告之併科罰金內容執行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伶純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