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4號上訴人 張貴富 住嘉義市○○路○○○巷○號
居嘉義市○○路○○○號送達嘉義市○○路○○○號5樓1被上訴人 范芳豪 住嘉義縣○○鄉○○村○○路○○號
住嘉義縣○○鄉○○村○○路○○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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