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自字第8號自訴人 歐陽文隆 被告 朱嘉益 (年籍資料詳卷)
柯又禎 (年籍資料詳卷) 黃詠珍 (年籍資料詳卷) 黃彥翰 (年籍資料詳卷) 王月梅 (年籍資料詳卷) 余平禧 (年籍資料詳卷) 羅進華 (年籍資料詳卷) 黃淑蘭 (年籍資料詳卷) 方月華 (年籍資料詳卷) 朱蜜麗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委任律師為自訴案件之法定必備程式。
二、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提出任何委任書狀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故本件自訴之法定程式仍有未備,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資料。逾期不補正者,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坤志
法官羅紫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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