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9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96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傳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零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陳傳柎於民國90年1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雅慧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39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傳柎130│自民國09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05065│0000000000│03月11日│││││元│7│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傳柎130│自民國090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090年0│││105065│0000000000│04月10日││4月10日起至│││元│7│起││清償日止,按月│││││││依33元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