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9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96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黃達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陸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黃達夫於民國90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貴欽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396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達夫130│自民國092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986684│0000000000│12月19日│││││元│0│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達夫130│自民國091年│至清償日止│自民國091年0│││986684│0000000000│01月18日││1月18日起至│││元│0│起││清償日止,按月│││││││依315元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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