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2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2613號債權人 戴霆樘 代理人 許裕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明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未釋明對債務人有何債權存在,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5日通知補正,聲請人雖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以為釋明,然該債權釋明文件之票據發票人並非債務人蕭明光個人,聲請人未釋明對債務人蕭明光有何債權債務關係,請求對債務人蕭明光核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庭法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