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柯真女
何語峻 何董素梅 何語婕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威駿 律師被告 許玉芳 ( 阮英貴 之繼承人)
阮士軒 (阮英貴之繼承人)江金水信詠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之 陳美蘭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被告信協企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上一人之陳 趙靜妤 法定代理人被告 陳木
盧志宏 盧聰海 即 真銓 材料行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訴字第7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陳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