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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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0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俊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俊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4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9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江俊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
109年度聲字第6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於109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10年6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6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9241號函暨檢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涵妮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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