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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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伶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陳美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一)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8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7月、7月、4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二)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於民國97年12月9日入監執行上開判決所示之刑;其後於100年3月24日經法務部法授矯字第1000103891號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
二、故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無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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