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秩字第7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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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北秩字第719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室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
年10月1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0973147220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拘留壹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9月25日下午4時15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與桂林路口。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言明代價新臺幣8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及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現
場紀錄上簽認。
(二)證人 謝劍平 之證言。
(三)於上開時地與男子謝劍平談妥代價正擬前往附近旅社交易
時為警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陶亞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