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0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反恐嚇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犯恐嚇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有本院保證金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紙、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拘票、員警職務報告書各1紙,及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函、拘票、報告書各1紙暨照片2張,附於99年度執聲沒字第307號執行卷可稽,顯見受刑人業經合法通知,並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甲○○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附於同上執行卷可考;又受刑人復於99年8月17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布通緝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可佐,則受刑人顯已逃匿,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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