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22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複代理人 謝明辰 律師被告 張紘瑞張椿錦
張椿煒 劉張霞 張武森 張椿烈 被告王 張素華
張容甄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劉張霞被告 張素珍
伊藤芳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張紘瑞即張椿錦被告 張志豪
張志綱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麗絹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郭麗絹」之稱謂記載,應更正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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