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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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消債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消債補字第1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三賢 代理人 陳惠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本件聲請人前曾聲請協商,請敘明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㈡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姬合玄服飾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㈢請說明聲請人自何時起經營目前之市場拍賣?工作時間?工││作地點?│├───────────────────────────┤│㈣聲請人如於戶籍地之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請敘明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為何人、現由何人占有使用。│├───────────────────────────┤│㈤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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