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一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梁宵良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捌拾玖年參月拾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靜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