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 葉美紅 訴訟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被上訴人何一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慶賓 訴訟代理人 陳長甫 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3月26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上訴人應於民國103年3月10前補正上訴人所指系爭工程如附表瑕疵中,下列瑕疵於原審是否業已主張?如有,請具體指明書狀出處、頁數、行數:
㈠、項次7
㈡、項次8一樓廁所淋浴間磁磚破裂部分
㈢、項次11廚房轉角未加邊條部分
㈣、項次15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炳縉
法官賴淑美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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