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羅惠民 被告揚鼎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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