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 元誠 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未選任清算管理人,由法院依職權進行。茲本院於債務人清算財團確定時,以本院民國(下同)100年8月23日100年度司執消債清第2號裁定清算財團之處分方式,並於100年9月28日公告分配表確定後通知債權人領取案款完畢,此有上開裁定、本院100年9月28日東院裕100司執消債清良字第2號函、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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