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苗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苗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苗勞小字第2號上訴人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茂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豪泰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萬元以下,則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羅永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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