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50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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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50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509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1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之違反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保護令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贅載「第2款」)。爰審酌被告不思與告訴人為夫妻之親,乃因細故而生爭執,並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漠視法院所為通常保護令裁定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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