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志宏 、 楊明鏞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楊明鏞應就相對人王志宏
所有坐落臺灣省彰化縣○○鄉○○段○○○○○○○○○○號(設定
權利範圍:5分之1)、0000-0000地號(設定權利範圍:5分
之1)、0000-0000地號(設定權利範圍:5分之1)土地,於
民國87年8月17日經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設定抵押權登記
(收件字號:97年鹿登字第006518號)塗銷,如相對人同意
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
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
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
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