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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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75號原告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98萬32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萬5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