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坤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坤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蔡長林法官黃崑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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