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受刑人甲○○分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