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2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其妻乙○○因疾病,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法聲請對乙○○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二、查乙○○已於民國99年3月8日死亡,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電話紀錄各1件在卷可佐,本件已無裁定乙○○為受監護宣告人之必要,爰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周健忠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姚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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