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簡附民字第56號原告 黃畹茹 被告 高以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5年度審簡字第17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