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吟龍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吟龍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施用毒品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俊雄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