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五號
聲請人騑盟彩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黃惠苹┌───────────────────────────────────────────────────┐│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四0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華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壹萬參仟壹佰肆拾貳│IC0000000│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限公司 張松輝 │司南港分行│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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