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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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吳政洋┌───────────────────────────────────────────────────┐│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六六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台灣鍊水股份有限公│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壹拾萬參仟伍佰元│YP0000000│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司 陳光雄 │ 司延平 分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