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70號聲請人 鍾明霖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湯秀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聲請費新臺幣500元。㈡聲請狀末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