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73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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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3號

聲請人鈺昇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煌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浚庭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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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

(新臺幣)

001

鈺昇五金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113年1月30日

500,000元

0516247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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