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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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3號
原告 林鴻祥
被告 陳瑞騰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85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43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1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81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克雯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100萬元
利息
100萬元
113.12.1
114.1.16
(47/365)
5%
6,438.36元
小計
6,438.36元
合計
1,006,4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