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上華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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