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329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簡字第32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貳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新臺幣壹仟元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1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
持用原告所核發之萬世達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號)以簽帳消費,依約被告自應按期於每
月繳款截止日即7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如遲延給付,
除應依年息百分19.71計算遲延利息外,若應繳總金額新臺
幣(下同)100,001元以上者,每月收取1,000元之違約金;
另被告於92年5月26日向原告申請立可貸通信貸款,金額為1
00,000元,經原告將上開金額核撥予被告使用,被告應於每
月繳款截止日前攤還本金及利息,共分36期攤還,逾期繳付
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
利息暨按每月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迄94年1月尚積
欠原告108,257元(含消費款36,747元、預借現金4,238元
、通信貸款61,000元、已到期之利息5,372元及違約金900元
)未為清償,迭經催討,仍拒不還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
用卡申請書、歸戶基本資料查詢表、約定條款、立可貸通信
貸款契約暨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查詢及消費暨繳款明細表
各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
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信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
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華民國95年4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建新
中華 民  國 95 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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