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33號原告悠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祥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被告高雄尊龍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焦經國 訴訟代理人 胡原龍 律師複代理人 林純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另應陳報原告收受被告公司所寄台北杭南郵局第二一九號存證信函之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