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870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余佩倩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蔡幸子 、 李銘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其中債務人李銘端之催告函係寄其居所地「屏東縣○○市○○路○○巷○○號」,惟因非本人簽收,故請提出寄債務人李銘端之戶籍地址(借款契約書亦有記載)「雲林縣○○鄉○○村○○00號」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