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2554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陳易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寶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之金額(依貴公司提出之帳單結帳日為2018/03/31,帳單總額為27,478;結帳日為2018/09/30,帳單總額為30,582,惟貴公司請求新臺幣30,582元,及其中26,493元自民國107年4月24日起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寶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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