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信佳陳錦楓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許婉茹附件:
一、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OO、陳OO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若有,則請說明請領之種類、期間及金額等資料。
二、聲請人陳稱目前任職工地粗工,請說明目前確實之薪資數額為何?並就此部分提出近6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如所任職公司提出之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薪資匯款帳戶明細或薪資袋等)。
三、請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中交通費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及房屋租賃契約暨給付租金之單據或憑證。
四、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請說明於何時進行前置協商?協商成立內容為何?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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