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6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金燦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400號、105年度偵字第5807號、105年度偵字第6118號、105年度偵字第8387號、105年度偵字第8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業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一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啟能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鄭琬薇法官林鈴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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