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417號上訴人 湯炳 又
湯其財 被上訴人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龍天立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187,970元【計算式:(
917.63平方公尺-65.74平方公尺)×73,000元/平方公尺=62,187,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8,9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