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鼎峰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曾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債務協商還款方案,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㈤請提出聲請人協商證明。
二、自104年4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4年4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請提出現在職證明(需含薪資數額證明)。
四、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請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五、釋明聲請人現居「桃園市○○區○○○路○○巷○○○弄○號」房屋係與何人同住?聲請人與同住之人係如何分攤水電瓦斯等房屋開銷?
六、聲請人於聲請狀陳稱其現為點工每月收入25,000元,惟以聲請人104年所得清單觀之,聲請人平均月收入為31,859元(382,306元÷12個月),與聲請人所述顯有相當落差,請具體說明聲請人現雇主為何公司或何人(含姓名地址電話)?何時到職?薪水如何計算?工作地點為何?並請提出在職證明書、自到職日起迄今每個月之薪資單影本供參,本院將酌情調查以比對聲請人所述是否為真。又聲請人每月可償還之金額為何?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釋明聲請人父親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釋明聲請人及其父親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父親戶籍謄本,及聲請人父親103、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清單。
九、請說明交通費2,000元(聲請人名下沒有車輛為何有維修保養支出?)、電話費1,500元之必要性。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珮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莊琦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