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補字第297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AYP-7835車主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4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
二、具狀聲請閱卷,參酌本院卷內之汽車車籍查詢資料及交通事
故卷宗資料,補正被告AYP-7835車主之正確姓名、身分證字
號、住居所。
三、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車主為本件事故行為人之相關
證據資料。
四、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莉秋